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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文章来源:admin  人气:2889  发表时间:2009-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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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更好地利用国内外资金技术,加快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推进全市工业化进程,对进入开发区的外商(含本市以外的国内客商)投资项目,除实行《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办法》外,还实行以下优惠办法:

  一、土地优惠

  第一条土地划拨。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项目,其生产所需用地按不同的标准在生产区内划拨供应。

  l、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每投入100万元,提供一亩土地。

  2、投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或*********新产品以及获得发明专利的项目,按实际需要提供土地。

  3、留学归国人员创业项目,按实际需要提供土地。

  第二条土地优惠租赁。投资项目的生产及生活用地,可根据外商意愿租赁使用。租赁费用为每月每平方米0.5元。租赁土地的企业,因产权变更或企业清算等原因,需处置地面建筑物时,原租用的土地既可由新的企业产权人继续租用,也可以按土地开发的成本价出让给企业产权人。

  第三条土地优惠出让。在开发区购买土地投资工业项目,其所需土地均按土地开发的成本价进行出让。

  二、厂房及生产配套设施的优惠

  第四条鼓励外商在按本办法第一条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依照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在接受有关部门质量监督的情况下,自建厂房设施,涉及的有关费用属行政性收费全部免收,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第五条鼓励投资商独资或合伙投资经营开发区内厂房及生产配套设施,并可以享受下列优惠:

  1、建生产经营用房和仓储用房,可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优惠取得土地使用权。

  2、在开发区总体规划允许的范围内,自主选择符合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自主选择设计方案,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和监理单位,自行与租赁方商定厂租房租。

  3、免收厂房及厂区内生产配套设施开发建设及经营中的各种行政性收费,减半征收各种事业性收费。

  4、可选择与开发区合资经营的方式。开发区以土地及其开发费用作价入股。

  第六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一条有权享受划拨土地的项目,经营期十年以上,如果外商暂无力或无意投资建设厂房,可由开发区按照项目要求进行建设,租赁给外商使用,其租赁费按十年收回建设成本进行计算。

  三、税收优惠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依据税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前五年由市财政全额列支扶持,后五年按50%列支扶持。国家规定的所得税减免年限和税率包含在上述优惠政策内。

  第八条企业再投资扩大生产规模的,新增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由财政全额列支扶持两年。

  第九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出口产品达到当年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仍按本办法第八条列支扶持。

  第十条从事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国家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企业依照税率缴纳的增值税,由财政按12.5%列支扶持五年。其中产品出口、高新技术、农产品深加工项目扶持六年。

  第十二条企业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经营期内由财政按50%列支扶持。

  第十三条内资企业的土地使用税和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均按0.5元/平方米•年征收。

  四、配套服务

  开发区管委会竭诚为外商搞好以下服务:

  第十四条在外商提供必要的申报材料后,为外商办理开业申报、验资、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图章刊刻及证照年检工作,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办理项目建设用地,办理房屋建筑的报批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协助接装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进厂。

  第十七条协助办理有关产品出货所需的各种许可文件及报批手续。

  第十八条优化开发区投资环境,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给外商发放“绿卡”,建立检查许可、规范收费等制度。做到“六禁止”,即: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自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禁止向企业收取和摊派不合理费用;禁止利用职权向企业索取好处;禁止在办理公务中设置关卡;禁止以不正当理由无偿占用企业产品和要求企业承担额外任务;禁止随意到开发区企业检查、参观。

  第十九条协助企业搞好员工培训,培养高素质的员工。协助招聘企业所需各类人才。

  第二十条协调搞好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维护开发区内的治安环境,确保外商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五、其他

  第二十一条开发区内投资外商,在享受本优惠办法的同时,享受国家及省、市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本市范围内到开发区投资者,按本办法同样实行优惠支持。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宜春市工业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同时废止。今后如遇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将根据新的国家政策及时予以调整。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三年六月二日

编辑: 毛宁
来源: 江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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