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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为企业减负再出五条措施 允许困难企业缓缴社保费

文章来源:admin  人气:2857  发表时间:2009-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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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商报记者 杨敏 通讯员 殷志诚 王利群

    本报讯 预计今年一季度将是我国就业形势最为严峻的时候,稳定就业、促进就业显得尤为重要。为此,苏州市政府年初出台的一号文,便以促就业作为关键词。近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经贸委、市地税局、市总工会又联合出台了 《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根据市政府一号文的精神,明确了一系列具体的措施意见,千方百计保增长、保就业、保稳定。

    措施一: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费率

    在减轻企业负担的问题上,《意见》首先指出,对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规模较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后基金当期收支仍有结余的市,可申请在1至2年期限内将失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的费率一次性从2%降到1%。

    有条件的统筹地区也可根据各险种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在2009年之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各地不得擅自降低养老保险费率。在降低企业缴费费率的同时,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降低上述社会保险费率的实施方案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措施二:允许困难企业缓缴社保费

    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允许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具体程序是由企业提出缓缴申请,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地税、财政部门研究确认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由相关企业与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税部门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地税部门可要求企业提供必要的担保或抵押。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有社会保险历史欠费暂时无力清偿的困难企业,可签订缓缴、补缴协议,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上述困难企业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的,由各级政府协调解决,确保职工利益不受影响。

    措施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助困

    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并承诺本年度不裁员和参加失业保险人数比年初减少不超过5%的困难企业,按实际参保人数予以每人每月480元的“稳定岗位补贴”,所需资金可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被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不再重复享受“稳定岗位补贴”;企业在享受“稳定岗位补贴”期间也不重复享受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对吸纳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用工补贴。“稳定岗位补贴”由企业按月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劳动保障、财政、国资和经贸等部门审核批准。“稳定岗位补贴”资金按月划入企业账户。

    措施四:鼓励企业在岗培训职工

    《意见》鼓励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对连续5年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在生产经营困难情况下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在岗、转岗和技能提升培训的;实施主辅分离改革改制等措施,分流安置本单位富余人员并开展转岗培训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在失业保险基金中适当安排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包括培训方案及统筹地区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措施五:工资支付、工时制度灵活操作

    《意见》提出,企业在运行困难情况下可依法适度调整工资支付标准。企业因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安排职工放长假、轮休作业或者脱产半脱产培训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将指导企业与其工会或劳动者通过平等协商制定和修改工资分配制度,根据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实际情况,按照双方重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应支付的加班工资,如及时、集中支付有困难的,可经平等协商与其工会或劳动者签订分期支付协议。

    同时,简化非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程序,方便企业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工时制度。对生产任务不均衡的出口加工型、劳动密集型企业,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的若干工种岗位、非国有企业中实行年薪制的经营管理人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等,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此外,鼓励和引导企业工会或职工与企业依法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共渡难关。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可在与其工会或职工平等协商一致后,承诺支付期限,并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

    链接:

    《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所指“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在2007年有利润,2008年7月后受金融危机影响连续6个月出现亏损的;2.生产经营虽发生困难但恢复有望,暂时难以支付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承诺当年参保人数比年初减少不超过5%的;4.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5.2008年末实际参加社会保险人数在100人以上的;6.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7.劳动保障A级诚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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