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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鼓励社会力量引进项目(资金)实施办法

文章来源:admin  人气:5970  发表时间:2009-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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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赣商网讯 【记者 彭颖姣】报道:从赣州市有关部门获悉,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开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近日,赣州市出台《赣州市鼓励社会力量引进项目(资金)实施办法》,鼓励社会力量引进项目。

  赣州市鼓励社会力量引进项目(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当前国际尤其是我国东南沿海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移的新形势,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决定》(赣市发[2008]1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鼓励全市各单位和个人、市内外各商会(行业协会)、各中介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社会力量”)通过各种渠道,提供项目投资信息和引进项目(资金)。

  引资是指中介组织或个人通过各种合法途径,将市外资金引入赣州市境内用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经济活动(包括投资和捐赠)。

  投资是指市外企业或自然人投入赣州市境内兴办工业、商业、农业产业化以及市政府认定应鼓励发展的企业而形成经济实体的资金。包括市外资金独资兴办企业或与我市企业合资合作、参股入股、股权收购、债券转让及以设备、知识产权等形式投入的资金。

  捐资是指市外企业、社会团体或自然人等无偿赠送给政府、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的资金。

  第三条鼓励提供项目投资信息和引进资金。提供信息并成功落户的,由受益财政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奖励给信息提供人;直接参与引进客商投资我市,按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奖励给引进人。

  部门或个人通过非工作业务关系引进资金有偿无息,用资时间1- 3年的按1%奖励, 3年以上的按2%奖励;引进资金属无偿使用或捐赠的,按5%奖励。

  第四条鼓励引进大项目。凡引进工业、农业产业化、旅游和商业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亿元以上的项目(资源开发和初加工、房地产项目除外),按上述标准奖励外,竣工验收后,受益财政按下列标准再奖励项目引进人:

  固定资产投资2亿— 5亿(含本数,以下同),奖励1‰;

  固定资产投资5亿— 10亿,奖励1.2‰;

  固定资产投资10亿— 20亿,奖励1.5‰;

  固定资产投资20亿— 50亿,奖励1.8‰;

  固定资产投资50亿以上,奖励2‰。

  第五条 市有关部门及有关商会、协会参与招商引资、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由市财政安排一定活动经费。对于在招商引资、承接产业转移工作中发挥了突出作用的单位和个人,以市委、市政府的名义进行表彰,授予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给予物质奖励。

  第六条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招商信息与项目接洽平台,为投资双方提供项目信息,并为招商引资人提供项目的咨询、洽谈和客商接待等服务。所需经费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分别解决。并视工作需要,委托符合资格的社会力量作为投资顾问,协助我市对外开展招商引资活动,每年由聘请单位给予一定的招商顾问费用。

  第七条 项目信息和引进项目(资金)奖励由受益财政所在的招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奖励费用由受益财政负担。属市财政支付的有关费用,从预算安排的招商引资经费中支付。

  项目签订正式合同、办理工商注册并开工建设后(租赁厂房项目开始生产),信息提供人或引进人持身份证件、《赣州市社会各界引进项目(资金)奖励申报表》、项目开工(或生产)的有效证明资料或争取资金有效凭证向项目落户地招商部门申报奖励。经同级经贸委、招商局、财政局、审计局联合审核认定项目投资额,报政府批准后实施奖励(项目投资额的具体审核认定办法另行制定)。项目信息奖按认定的实际投资额一次性兑现;引进项目奖按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先兑现25%,待企业竣工投产后再全额兑现。属单位(组织)集体行为的,奖励给单位(组织)。

  第八条依据当地产业布局,本县(市、区)不适宜的项目,推荐到其他兄弟县(市、区)并成功落户的,和市直招商小分队引进项目落户到各县(市、区)和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适合本奖励办法。

  第九条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制定更加优惠的奖励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赣州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注:内容出自赣市府发〔 2009〕 3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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