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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贯彻落实〈中共苏州市委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helenli  人气:6218  发表时间:2018-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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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贯彻落实〈中共苏州市委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

 附件:重点任务细化分解表 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贯彻落实〈中共苏州市委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6日 贯彻落实《中共苏州市委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苏委发〔2016〕4号)提出的一系列重点任务,进一步深化细化各项工作部署,切实做到目标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提出如下分工方案。

一、健全职工权益保障机制,源头治理重点问题

1.落实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共决机制、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切实保护职工劳动所得,努力实现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工同酬。落实最低工资制度,在经济发展基础上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重点推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认真落实工资支付规定,全面推行用人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工资保证金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建立健全从源头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加强治理欠薪问题的预警防范,推进多部门联动惩戒机制建设,依法惩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民企协会

2.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带薪年休假等规定,指导企业制定实施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规范对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加强监管,严格执法,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民企协会

3.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加强劳动安全卫生执法监督,督促企业健全并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牵头单位:市安监局参加单位: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妇联4.督促企业落实广大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引导职工自觉履行参保法定义务,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以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为主要形式的补充保险制度。督促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劳务派遣工参加社会保险。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苏州地税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民企协会、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市中级法院

5.加强对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提高职工文化知识水平和技能水平。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参加单位: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民企协会二、优化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不断提升运行质效

6.深入推进“就业、劳动、社保”三库合一的金保工程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劳动合同覆盖率和履行质量。加强对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指导服务,重点推动小微企业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管,指导企业规范非全日制、劳务外包和劳动合同变更行为。督促企业在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过程中严格履行职代会、集体协商、厂务公开等民主程序,提升劳动用工管理水平。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参加单位: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民企协会

7.继续实施集体合同攻坚计划,重点抓好集体协商扩面建制、提质增效、要约履约三个环节。推动已建工会企业普遍签订集体合同,加大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力度。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培育和宣传一批集体协商示范点,切实帮助企业提高协商水平。支持工会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督促企业和职工认真履行集体合同。大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落实工资指导线制度,规范和融合薪酬调查和工资指导价位发布制度,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参考。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统计局、市工商联、市民企协会

8.健全我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组织体系,将现有的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名称统一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由各级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每年不少于一次听取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情况汇报,督促劳动关系三方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全面推动三方机制向街道、乡镇、开发区(园区)和产业系统延伸,加强信息互通和工作指导。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民企协会参加单位:市编委办三、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机制,持续加强民主管理

9.督促企业切实保障职工民主权利,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集体协商、厂务公开等为重要形式,民主议事会、劳资对话会等为补充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体系和联动运行机制。推动企业普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探索符合各自特点的职工代表大会形式、权限和职能。进一步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规范化建设,完善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落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充分发挥职代会在企业发展重大决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上的重要作用。推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运用电子投票器投票的表决方式,******限度地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牵头单位:市总工会参加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市民企协会

10.重点落实企业行政实施公开的主体责任,规范公开流程,创新公开形式,全面落实法定公开事项,将关系企业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和职工关注的重要问题动态纳入重点公开内容。突出加强企业改革改制和实施调整劳动关系重大措施过程中的厂务公开,坚持以企业健康发展、职工普遍受益和综合满意为主要标准,促进提高厂务公开质量。牵头单位:市总工会参加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市民企协会

11.按照公司法规定,推动公司制企业和设立职工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产生方式,由企业工会提名候选人、经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规则,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支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据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表意见,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总工会参加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市民企协会四、完善劳动关系调处机制,全力维护和谐稳定

12.加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统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和性质,使用统一规范的机构名称,提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级别。配足配强基层执法力量,理顺执法体制,提高执法能力。按照属地管辖、权责统一的原则,实现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工作的重心下移。深化劳动保障监察联动举报投诉平台建设,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与挂牌督办力度。巩固全国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示范城市的工作成果,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动态监管,实现监察执法向主动预防和统筹城乡转变,进一步提升两网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多部门执法协作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按照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要求,加强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诚信档案。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参加单位:市委政法委、市编委办、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市容市政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安监局、市统计局、市信访局、市法制办、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市国税局、苏州地税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13.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健全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重点指导规模以上企业建立专业、规范、高效运转的调解委员会。加强乡镇(街道)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劳调组织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五位一体”调解机制。创新调解方式方法,提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平台运行效率,使调解平台成为仲裁机构案前调解争议的主渠道。健全以信息化为载体的仲裁办案及质效管理体系,完善仲裁机构工作制度及管理制度建设,实施类案要素式庭审,规范办案流程,畅通各类争议绿色通道,建立重大集体争议的多方联动化解和仲裁快速处理机制,进一步提升仲裁效能。全面实施重点乡镇、街道巡回仲裁庭建设,按照省《关于乡镇、街道基层巡回仲裁庭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抓好办案机构、人员、场地、设备、资金和制度“六到位”。根据《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加强仲裁机构队伍建设,合理配置仲裁工作人员,努力提高仲裁员素质和能力,落实仲裁专项经费、办案补贴,切实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畅通法律援助渠道,提供救助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参加单位:市总工会、市编委办、市综治委办、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中级法院、市经信委、市工商联、市民企协会

14.注重事前预防,加强劳动关系运行与宏观经济形势互动影响的深入分析,建立劳动关系动态监测预警和定期分析研判制度,及时发现和积极解决劳动关系领域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效防范群体性事件。巩固和完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处置,实施风险评估、监测预警、跟踪指导。完善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分类处置预案,积极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加强应急能力建设。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参与的群体性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机制,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控制,形成快速反应和处置工作合力,及时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加强舆情的监控和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注重工作的相互沟通和整体联动,防止同一矛盾同一问题的相互蔓延。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各属地党委政府参加单位:市委政法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市总工会、市中级法院、市工商联、市民企协会五、发挥劳动关系双方主体作用,积极营造良好环境

15.加强对职工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和普法宣传,增强职工对企业的责任感、认同感和归属感,引导职工自觉履行劳动义务,正确对待社会利益关系调整,合理确定提高工资收入等诉求预期,通过合法渠道、规范程序、理性方式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权益。督促企业加强人文关怀,培育健康文明、昂扬向上的企业文化,尊重职工主体地位,维护职工人格尊严,关心职工生活疾苦,尤其注重职工精神需求和心理健康,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引导和心理疏导工作,建立心理危机干预预警机制。积极开展企业文体娱乐活动,不断丰富职工文化生活和满足职工精神文化需求。牵头单位:市总工会、市委宣传部参加单位: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市民企协会

16.加强对企业经营者思想政治教育和普法宣传,进一步提高企业负责人和人力资源从业人员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理解能力、运用水平,依法规范用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鼓励企业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激励履行社会责任先进企业和优秀管理者,营造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氛围。通过全面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为企业发展提供基础保障。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经信委、市工商联、市民企协会参加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总工会

17.加强和改进政府的管理和服务,营造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支持各种所有制企业公平享受各项扶持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和最优环境。加强技术支持,引导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步伐,依靠科技进步、职工素质提升和管理创新,不断提升竞争力。通过促进企业发展,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创造物质条件。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参加单位:市编委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国税局、苏州地税局、市工商局、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质监局、苏州银监分局、市工商联、市民企协会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注重统筹协调推进

18.建立健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领导协调机制,形成全社会协同参与的工作合力。各级党委要统揽全局、把握方向,及时研究和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把党政力量、群团力量、企业力量、社会力量凝聚和统一起来,形成高度共识,充分发挥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作用,共同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定政策、作部署、抓落实的责任,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济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管理、发展改革、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决策咨询、统筹协调、指导服务、检查督促和监察执法等工作。各级工会要坚决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积极反映职工呼声,竭诚服务职工,团结职工共建共享和谐劳动关系。各级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积极反映企业发展实际和利益诉求,依法维护企业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县级以上政府与同级总工会、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与相关产业工会联席会议制度,支持工会源头参与协调劳动关系。牵头单位:市委办、市政府办参加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

19.统筹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基层劳动关系工作职能。着力推动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队伍专业化建设,满足劳动关系协调、监察执法和仲裁办案的工作要求,配强基层工作力量。认真落实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制度,全面推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劳动关系工作人员和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专职人员持证上岗,提高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工作能力。各级政府要针对劳动关系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从组织建设、力量配置、经费投入上分别给予专项支持,将劳动保障监察履行法定职责和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所需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解决交通、通讯等执法所需装备,落实网格化管理所需人员、场地和办公条件,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顺利开展。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参加单位:市编委办、市财政局

20.加强各类企业党建工作,重点在非公有制企业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坚持企业党建带群团建设,依法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工会,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团建工作。指导和支持企业党群组织探索适合企业特点的工作途径和方法,不断增强企业党群组织活力,充分发挥在推动企业发展、凝聚职工群众、促进和谐稳定中的作用。深入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和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业园区工会组织建设,健全产业工会组织体系。完善基层工会主席民主产生机制,探索基层工会干部社会化途径,健全保护基层工会干部合法权益制度。加强基层企业代表组织建设,支持企业代表组织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充分发挥企业代表组织对企业经营者的团结、服务、引导、教育作用。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参加单位: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工商联、市民企协会

21.按照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深入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活动,从源头上提高企业依法用工和职工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加强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全力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定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建立执法全过程留痕制度。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参加单位:市法制办、市经信委、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民企协会

22.把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活动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载体,建立健全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规范》标准,丰富建设内容,细化建设标准,扩大建设活动在各类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覆盖面,推动区域性建设活动由工业园区向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业坊、创业园等拓展。坚持典型示范引领,定期对建设活动先进单位进行评估确认。有条件的地区可引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第三方进行过程培育指导和综合评价,并在评审中更加注重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加快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全国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建设步伐,逐步推广试验区创新思路和经验成果,示范带动全市各地,促进全市劳动关系和谐度的提升。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经信委、市工商联、市民企协会

23.顺应“互联网+”的发展趋势,依托智慧城市建设,深化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化建设,布控劳动关系运行动态监测协调体系。综合运用移动执法、电子案卷等手段,提高执法效能。加快建设劳动监察执法监督与应急指挥调度中心,将省劳动监察维权指挥调度平台建设与苏州实际相结合,建立一个上下联动、统一执法、规范监督、指导服务、应急处置的劳动监察执法体系。继续完善劳务派遣企业社保账户分列登记信息系统,实现对劳务派遣企业的动态监管。加快部门之间、上下之间涉及劳动关系运行状况相关信息资源的整合融合、开放共享、互联互通,打破“信息孤岛”。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参加单位:市经信委、市编委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统计局、市信访局、市法制办、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市国税局、苏州地税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24.加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络,注重借助微博、微信、手机APP等新媒介,通过现场会、公开信、宣传片和微讲堂等多种形式,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法律政策、经验举措说清说透,大力宣传近年来涌现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园区的典型事迹,宣传富有社会责任感、悉心关爱职工的优秀企业经营者和爱岗敬业、勇于奉献的优秀职工事迹,发挥榜样的引领作用,形成正确舆论导向和强大舆论声势,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参加单位: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民企协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好相关任务(各项重点任务细化分解表见附件)。各牵头单位对分工任务负总责,参加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积极支持配合。市级各相关部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级机关部门绩效管理考核内容,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对贯彻落实工作适时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取得预期成效。

 附件:重点任务细化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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