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动态

全国咨询热线

邮箱:

地址:

法规政策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会动态  /  法规政策

下月起苏州市施行《建筑企业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admin  人气:1353  发表时间:2018-09-12
线条

建筑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并按照一定条件,经过规定程序后,可停用或缩短失信行为记录使用期限。日前,市住建部门公布了《苏州市建筑企业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将于下月起在全市施行。

从2012年开始,我市对建筑企业实行信用管理。建筑企业获得的奖励、表彰以及处罚、批评等不良情况形成加减分,根据得分情况评定出A、B、C、D四个信用等级,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行不同的管理。随着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不断推进,联合奖惩机制日渐完善,政府、企业、个人等信用主体对信用修复的需求不断提升,亟须构建信用修复机制。《苏州市建筑企业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助于在苏建筑企业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机制,鼓励失信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

  根据该办法,建筑企业发生的两类失信行为可进行修复。一是企业已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二是该失信行为自纠正之日起,企业在半年内未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

  如果发生这七种行为之一,不予信用修复:因发生亡人事故被记录且公示时间不满1年的失信行为信息;1年内有严重失信行为,或1年内有3次及以上较重失信行为;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的时间不到半年;1年内同一类失信行为已修复1次;建筑企业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市、县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认为存在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

  有修复需求的申请人必须先提出书面信用修复申请。同意受理的,由原企业失信行为信息采集部门根据申请人整改情况及管理要求,提出修复意见并需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信用管理系统中完成数据处理。

  如果建筑企业在办理信用修复过程中未真实反映情况,造成修复失当的,将作为建筑企业的失信记录,录入苏州市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并列入黑名单,在苏州诚信住建网上公开。

来源:2018年9月11日苏州日报

上一篇:

第一篇

下一篇:

最后一篇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箱: